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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创] 青春损失费,该谁来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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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3-8 19:03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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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次听到“青春损失费”是在我上高中的时候,有一次听到姐姐在和朋友打电话说:“A和B分手了。A还算可以,主动给B一大笔青春损失费。”姐姐那个很好的朋友我也见过一次,是一个看起来很弱的姐姐,男朋友好像是学校的老师,据说对那个姐姐很要好,具体是谁先提出分手我就不知道了。总之,我第一次听说“青春损失费”一词,也想了很久,到底什么东西是青春损失费,为什么那个哥哥给那个姐姐那么一大笔钱呢......        今天和一朋友谈及我们俩都认识的一对朋友小明和小红,据说小明因为有了现女友,因此要求分开。小红不同意,因为两人在一起6年了,但是小明执意要走。没办法,小红只好开口说:那你把你花我的那些钱还给我,还要赔偿我的青春损失费。或许是女生比较节俭,在一起的时候基本都是小红开支。小明倒也爽快:以后我有钱就给你。小红还没有开口说话,朋友就说:“以后什么以后,分开以后就不会再见面,再联系了,你怎么还?”小红说:“那你写欠条。”朋友也激动万分:“对,写欠条。”我心里想,既然都说分开以后不会再联系,不会再见面,而且又鉴于这样的关系,你还会信任这样的人吗?写欠条又能怎么样?即使是要走法律程序,又该上哪儿去起诉呢?我还偷偷想,或许不是真的想要钱,只是找个借口把小明留下而已,因为他明摆着没有钱嘛。
        我记得曾看过这样的一个帖子,发帖的是位女生,她写的是:谁还相信爱情?有个男生追我朋友的时候,什么都给她买,即使再贵也不眨眼。现在分开了,要我朋友对之前所有的东西埋单....(此处省略50个字,因为后面就是一连串骂人的话)
      还有个帖子,应该是男生写的:你们以为只有女生有青春吗?我们男生也有青春?我们的青春损失费谁来赔?我们陪在你身边的时候,我们也错过了很多很多人.....
       有人说,谈恋爱双方是自愿的,结婚更是自愿的,那闹分手或离婚,没理由让一方对另一方所谓的青春进行赔偿。
        据悉,所谓青春损失费,一般是指在男女双方因恋爱分手或婚姻关系解除后,男方或女方自觉为对方付出较多,希望对方对自己的青春损失进行一定经济上的补偿。
      可是,青春怎么赔?连法律上都没有“青春损失费”一说,连法院都说:青春损失无法赔偿。而青春本来就无法用金钱来赔偿啊.....
     当然,专家还是有说法的,只是,有点马克思主义经济学的味道:针对现实中的案例,南昌县法院庭长、四级高级法官胡晓玲说:目前法律界出现一种主流观点,认为青春损失费应当按照精神损害赔偿来理解。从个人角度,我觉得青春损失费既有其有形的一面,又有其无形的一面,即有形磨损和无形磨损。人的身体这种特殊的固定资产,随着年龄的增长和婚姻状况的变化,在人们的传统观念认识和社会意识形态方面有价值损失和折旧。有形损耗表现为衰老、胖瘦、身体各方面功能的健全、健康与否等,无形损耗表现为婚姻状况、社会意识等对人的初始条件及年龄的评价要求。申请法律裁决时,可以适当参考“精神损害赔偿”一般原则来进行量化,而不应一味地不予支持。事实上,这种“人体固定资产”损失折旧是存在的。
        当然,法官的说法是有一定的道理的。在恋爱或者婚姻失败后,相比而言,综合各方面而言,女方受伤程度远远超过男方。
       在我看来,青春对每个人都是宝贵的,都是无法用金钱来衡量。女生有青春,男生也有青春,在恋爱自由的情况下,并双方合意的情况下,金钱也已经不分你我。这个时候,有过错方或者经济宽裕方就适当补偿吧。可是,我就纳闷,人都这样了,TA的钱,你还会要吗?或是既然你还爱着TA,既然分开是逼不得已的,何必为难自己,为难对方?(请有过类似经历的童鞋嘴下留情,因为我知道我有点站着说话不腰疼地感觉,我不是当事人,所以我只说出我的想法)......我建议来参照《婚姻法》来部《恋爱法》......
       如果可以,我宁愿时光倒流,我宁愿守住青春。希望,亲爱的你们,不用不为任何人支付高额的青春损失费,也不用收取别人支付的青春损失费,就这样幸福的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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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3-8 19:44 | 只看该作者
没有心思看完,我只想到了"磨损费"!TM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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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3-8 19:55 | 只看该作者
小韦你真是无聊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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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3-8 20:00 | 只看该作者
麻烦了。以后谈恋爱得先学会计,不然借贷不清,爱情在途不说,这青春还嘎不平了呢。
5
发表于 2012-3-8 20:31 | 只看该作者
好像男的就没有青春似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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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3-8 20:47 | 只看该作者
我的青春谁买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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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3-8 20:48 | 只看该作者
恋爱法!太会想了!什么青春损失费?怕伤害,最好的方法是别恋爱!如果所有人都一恋爱就要结婚,那我相信民政办离婚的远大于结婚的!所以不爱了分开,很正常!如果非要说青春损失费,我个人建议:恋爱双方全过程AA制,那样就不会有什么青春损失费可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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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3-8 22:05 | 只看该作者
不花钱与异性发生关系,是一夜情。花三百元与一个异性发生关系,是++。花二十万与一个异性发生关系,是养情人或包++。用一生的积蓄与一个异性发生关系,是夫妻。如果恋爱也讲那么多钱,还是早分手为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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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3-8 23:40 | 只看该作者
打开天窗。。所谓的卖肉费。看看姐服务值几钱。
这货以后也只能看钱卖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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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3-9 08:57 | 只看该作者
这没AQT月黑风高怎生好!女人就是霸道,你给几分钱 人家就给你几分货!你还想连人都霸占了!【自己的男朋友不用 别人的男朋友用得倒起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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