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30名被告人受到法律制裁
广西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近日在苍梧县人民法院大法庭依法对备受社会各界关注的、中央“打黑办”挂牌督办的
蒙山县“高中部”成员涉黑案作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终审 裁定。 廖元彬、李伟新等6名被告人因犯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故意伤害罪、聚众斗殴罪和赌博罪分别被判处八年零六个月至十四年有期徒刑,其余24名被告人也分别被判处二年至八年的有期徒刑。 经法院审理查明,1998年开始,被告人廖元彬、聂万良、罗国权、钟铭谦等人在蒙山县中学读高中时,经常聚在一起与社会上的人打架,争强斗狠,由于廖元彬说话算数、办事得力,其他人员均听其指挥,逐步形成了以廖元彬为首的,以被告人聂万良、罗国权、钟铭谦、孔凡兴等人为主要骨干的帮派组织即“高中部”。2005年3月,被告人李伟新刑满释放,随后成为“高中部”的主要骨干成员。同年10月,李伟新纠集聂万良、罗国权、钟铭谦、孔凡兴等“高中部”成员开设赌场,将闲散在社会上的“高中部”成员聚集到一起,并通过赌场获取非法利益以支持“高中部”的违法犯罪活动,李伟新也逐渐成为“高中部”的组织、领导者。
2003年到2006年间,“高中部”成员先后在廖元彬、李伟新的组织、领导下,有组织地实施了4起犯罪活动,即2003年1月3日廖元彬、聂万良、罗国权、孔凡兴、钟铭谦等人在旧工商银行门口进行聚众斗殴致蒋某轻伤案;2004年3月14日廖元彬、聂万良等人在东江桥附近持械聚众斗殴致欧某重伤、莫某轻微伤案;2006年1月29日李伟新、聂万良、罗国权、孔凡兴、钟铭谦等人在西炮台公园门口持械聚众斗殴致覃某等2人轻伤案和2005年10月至2006年1月中旬李伟新等人组织开设赌场案。此外,2006年2月4日晚,被告人聂万良、罗国权等人还组织、纠集“高中部”成员及文圩镇人约100人,持刀、铁水管等械具在蒙山县城起哄,企图报复“城西帮”人员,严重扰乱了当地群众正常的生活秩序,危害当地的社会管理秩序,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
另查明,廖元彬、李伟新等30名被告人合伙或单独实施聚众斗殴2起,致3人轻伤;故意伤害7起,致2人重伤、6人轻伤、2人轻微伤;寻衅滋事1起,致3人轻微伤;赌博2起;柳均生参与了“高中部”组织的聚众斗殴1起,致1人轻伤。原判据此认定廖元彬、李伟新构成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高中部”主要骨干成员聂万良、罗国权、钟铭谦、孔凡兴构成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廖元彬、李伟新等人分别还构成聚众斗殴罪、故意伤害罪、寻衅滋事罪、赌博罪。原判依法对廖元彬等30名被告人分别判处十四年有期徒刑不等的刑罚。廖元彬、李伟新等20名被告人对一审判决不服,提出了上诉。
梧州中院受理后经审理,认为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性准确,适用法律正确,量刑恰当,审判程序合法,遂依法作出驳回上诉的终审裁定。 (黄星航 黄 建 黎经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