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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友爆料] 蒙山首例危险驾驶罪案件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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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7-27 09:17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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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月29日上午,蒙山县人民法院对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案作出一审判决,以危险驾驶罪判处李某某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这是《刑法修正案(八)》和修改后的《道路交通安全法》正式施行,“醉驾入刑”后蒙山县判决的首例危险驾驶罪案件。
   2011年5月17日晚8时许,蒙山县新圩镇干部李某某饮酒后驾驶桂DWB298普通二轮摩托车由蒙山县新圩镇新圩街往蒙山县城方向行驶,当行驶至国道321线金晖客运公司蒙山分公司新车站门前路段时,被蒙山县公安局执勤民警当场查获,随后将李某某带到县人民医院由医护人员抽取血液。经中国人民解放军第一八一医院鉴定,李某某的血酒精浓度为250.54 mg /100ml,超过醉酒驾驶酒精含量标准的三倍。
   6月28日下午,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一案在蒙山县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经审理,被告人李某某违反交通安全法,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被告人李某某认罪态度较好,依法予以从轻处罚,蒙山县人民法院据此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评析]:酒后开车的行为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使他人和自身都陷入极度的危险中,《刑法修正案(八)》所确定的危险驾驶罪,目的就在于应对酒后驾驶行为给公共安全带来的危险。许多人都认为自己饮酒海量,能够千杯不醉,开车前喝酒是小事,但目前我国对于“醉驾”的认定并不是根据行为人的意识状态,而是根据血液中的酒精含量而定。所以“没有喝醉,不会被判刑”、“干喝不醉,驾车无罪”的理解是错误的,这些侥幸不能掩盖其行为的危害性。从法律角度讲“醉驾”其本质还是“酒后驾车”,与人的意识清晰程度、控制能力无必然关系。“喝酒不开车,开车不喝酒”,司机师傅请切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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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7-27 11:09 | 只看该作者
喝酒时不开车,开车时不喝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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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7-27 12:27 | 只看该作者
蒙山县新圩镇干部
经中国人民解放军第一八一医院鉴定

首例,搞严谨点是好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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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7-27 12:48 | 只看该作者
麻饮酒麻开车。开车之前做两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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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7-27 17:58 | 只看该作者
麻饮酒麻开车。开车之前做两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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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7-27 23:38 | 只看该作者
抓了个干部当首例,这次蒙山交警很给力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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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7-28 07:47 | 只看该作者
蒙山要定个醉驾也不容易啊!蒙山医院只要会抽血,还要送桂林化验。以后还是懒得查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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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7-28 13:47 | 只看该作者
应该加一条:公务员酒驾,罪行加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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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7-30 21:15 | 只看该作者
8# 程家瘦忠 现实是罪减一等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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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8-4 00:37 | 只看该作者
糟糕,又多个撞枪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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