侬队网 文化古城 生态蒙山

查看: 4338|回复: 20
打印 上一主题 下一主题

苍白的呼唤

[复制链接]
     
跳转到指定楼层
1
发表于 2011-12-16 22:15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马上注册,结交更多蒙山好友,享用更多功能,让你了解更多蒙山资讯

您需要 登录 才可以下载或查看,没有帐号?注册会员

x
关于我儿子廖元彬被冤枉
为黑社会组织头目的申诉

尊敬的上级领导:
我叫黄兰珍,女,50岁,是蒙山县的一名乡村医生,现住在广西梧州蒙山县蒙山镇北路湄江街71号。我向您们申诉我儿子被冤枉为黑社会组织头目的情况,请求您们明鉴。
我儿子廖元彬,出生于1982年4月4日,大专文化,2006年8月13日被蒙山县公安局以聚众斗殴罪逮捕。2007年7月2日至7月12日,由梧州市中级法院指定在苍梧县法院开庭审理。苍梧法院认定我儿子于1998年开始创立领导 “高中部”这个所谓的黑社会性质组织。这不是无稽之谈嘛!!!一个刚16岁的未成年读书人,且没有任何家庭背景下能有如此能耐???2008年3月27日苍梧法院据(2007)苍刑初字第113号刑事判决我儿子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故意伤害罪,聚众斗殴罪,剥夺政治权利三年,执行有期徒刑十四年。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规定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我儿子被判涉黑罪是冤枉的,其他同案犯被判为涉黑罪也是冤枉的。该案是蒙山县乃至整个广西都属最大的冤案了。该案的主要错误是:(1)把近8年来所发生的案件揉合在一起,把不相关的个案揉合在一起,形成几十人聚众斗殴的假象;(2)近8年来发生的案件仅几起,每年不够一起。两起斗殴有一起一人重伤,一人轻伤,有一起一人轻伤,定聚众斗殴罪是合适的。本来是一个罪名,因为结果是重伤又多了一个故意伤害罪,两罪一起量刑已经判重了,却又无端加上一个莫须有的涉黑罪名,量刑更重,冤枉啊!!!(3)该罪定案很离奇,所谓的29名涉案人员仅有(廖元彬、李伟新、聂万良、罗国权、钟铭谦、孔凡兴)等6人定了涉黑罪,其他人没有定此罪。而刘浩和梁贵泉在该案中起主要作用,他们既无立功表现,又无从轻情节,刘浩、梁贵泉却没有被定为涉黑,且梁贵泉已经被刑释回家了。请有正义心、有良知的领导、法官明察。(4)最为关键的是该案不具有涉黑的任何特征,请青天大法官查阅所有案件材料,看看有哪一点具备构成涉黑的四大要件。(5)该案是人为制造的冤案,是由蒙山县委书记莫永东一手操办的,为了捞到政治资本,他不惜颠倒是非,陷害这些可怜的孩子们。所有辩护律师、所有有良知的公安、检察官、法官都认为本案不构成涉黑,不能定为涉黑罪名。
我们是一户普通的老百姓,既无权也无势,官场上更没有能说话的人。我儿子是参加过打架,那完全出自他的年幼无知和朋友义气。如果法院的法官是依照法律的事实给我儿子量刑定罪,我们是没有任何怨言,也不会上诉。但是判我儿子莫须有的领导组织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真是天大的冤屈!是没有法律依据的,是不公平,不公正的。所以,我们全家不服。敬请各位有良知的上级领导能在百忙之中过问此案,还我儿子一个清白,给我儿子一个公正的判决。
此致

敬礼!

申诉人:黄兰珍
廖  永
2
发表于 2011-12-16 22:35 | 只看该作者
不知道内情的人,一闪而过
只能说可怜天下父母心
不知道此贴会不会被河蟹了呢
     
3
发表于 2011-12-16 22:49 | 只看该作者
本帖最后由 福垌佬 于 2011-12-16 22:51 编辑

无风既无浪,~~~~~

卖东西的和买东西的,利益总是对立的嘛!
4
发表于 2011-12-16 23:16 | 只看该作者
具体实情不知,但对于犯罪行为,个人观点:严打。

只有严厉打击,才能还社会一个稳定祥和的环境。纵容犯罪,就是对人民犯罪。

今天知道为孩子叫冤,为何在开始的时候不好好教育孩子????

早知如此,何必当初!!!
5
发表于 2011-12-16 23:58 | 只看该作者
对影响蒙山的稳定和谐,坚持严打消灭!
6
发表于 2011-12-17 00:06 | 只看该作者
只有严厉打击,才能还社会一个稳定祥和的环境。纵容犯罪,就是对人民犯罪。

今天知道为孩子叫冤,为何在开始的时候不好好教育孩子????
7
发表于 2011-12-17 00:59 | 只看该作者
一切由法律去解释吧
8
发表于 2011-12-17 08:29 | 只看该作者
木有背景!!!
难道就要认命吗?


不过打架本来就不对!

做父母也有责任!
9
发表于 2011-12-17 08:38 | 只看该作者
不知道内情的人,一闪而过
只能说可怜天下父母心
倩 发表于 2011-12-16 22:35


路过,不知道内情,不发表言论。
     
10
发表于 2011-12-17 08:44 | 只看该作者
捞分走人。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注册会员

本版积分规则

关于我们 | 免责申明 | 删帖申请 | 广告服务 | 联系我们 | 帮助中心

Copyright © 2008-2023 侬队网(Www.Nongdui.Com) 版权所有 All Rights Reserved.

信息产业部备案/许可证编号:桂ICP备08100878-11号  桂公网安备:45042202000001号

QQ|小黑屋|手机版|Archiver|侬队网

GMT+8, 2024-5-4 16:42

Powered by Discuz! X3

© 2008-2016 nongdui Inc.

快速回复 返回顶部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