售假稻种害人十三年后终被法院执行赔偿 |
时间:2009-12-21 发布者: xiaozhou |
近日,蒙山法院执结了一起假稻种侵害赔偿纠纷案。截止12月21日,申请人彭某某、李某某等十几人已全部到法院领取了赔偿金。 1996年春,该县西河镇桐油坪村农民彭某某、李某某等十几人在刘某某处购买了数量不等的稻种,种植后当年均无收割,经有关部门鉴定,刘某某所售的稻种系假劣稻种。彭某某等人逐提起民事诉讼,案件经法院审理判决刘某某赔偿彭某某、李某某等十几人的经济损失共20000多元。判决生效后,被告刘某某拒不履行赔偿义务,原告于同年向法院申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法院查明被执行人刘某某无财产可供执行,对刘某某采取司法拘留15天的强制措施。之后,被执行人刘某某一直外出不归,造成执行程序无法推进,申请人彭某等人的损失长期得不到赔偿。 今年,蒙山法院在开展集中清理执行积案行动中,对该案进行了 “四查”:查银行、查车管、查土地房产、查工商登记,发现被执行人刘某某有部分存款,立即采取了冻结存款的措施。同时,法官通过多方面、多渠道做刘某某家属的工作,最终于本月动员刘某某的家属筹齐了其余赔偿款,为申请人彭某某等十几人讨回了公道。 (吕承汉) 今天进蒙山政府网看到这条报道,感觉政府还有脸报道出来,真的是令人愤怒,十三年来才判得到赔偿,这十几年时间政府部门都干什么去了,1996年,那时候的2万块钱值现在多少钱了,政府的办事效率真的是好悲哀啊! |
6# 平凡的稔
不管你从什么角度去看待问题,像这种情况也不用十几年的时间来解决问题吧,就算你是站在政府部门的立场,对于这种情况,你能做得出什么解释呢,你感觉有什么理由可以解释得清楚呢??
李妍 发表于 2010-1-21 17: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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