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蒙山县关于电动车和助力车管理的实施方案

2014-11-21 11:48| 发布者: admin| 查看: 2681| 评论: 0|原作者: 蒙山交警大队

摘要: 蒙山县关于贯彻落实《广西壮族自治区电动自行车机动轮椅车管理办法》和《蒙山县在用燃油助力车过渡期管理办法》的实施方案 为贯彻实施《广西壮族自治区电动自行车机动轮椅车管理办法》(自治区人民政府令 ...
蒙山县关于贯彻落实《广西壮族自治区电动自行车机动轮椅车管理办法》和《蒙山县在用燃油助力车过渡期管理办法》的实施方案
                          
    为贯彻实施《广西壮族自治区电动自行车机动轮椅车管理办法》(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89号,以下简称《办法》)及《蒙山县在用燃油助力车过渡期管理办法》(蒙政发[2014]118号),以下简称《过渡期管理办法》),加强对蒙山县辖区电动自行车、机动轮椅车、燃油助力车的管理,维护道路交通秩序,保障道路交通参与者的合法权益,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人为本、关注民生,认真贯彻落实党的群众路线,坚持依法管理、方便群众的原则,规范电动自行车、机动轮椅车、燃油助力车的生产、销售、管理、使用等行为,保障群众的出行需求,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进一步提升人民群众的安全感和满意度。
    二、总体要求和目标
    (一)建立我县电动自行车、机动车轮椅车生产销售准入机制,确保我县生产、销售的电动自行车、机动轮椅车符合自治区编制的电动自行车和机动轮椅车目录。
    (二)建立我县电动自行车机动轮椅车登记、燃油助力车临时通行管理结构,力争电动自行车登记率达到95%以上、燃油助力车办理临时通行标识率达到95%以上;
    (三)禁止在我县进行燃油助力车生产销售活动,确保我县不再增加路面行驶的燃油助力车数量;
    (四)加强道路交通管理和执法,基本杜绝蒙山县辖区范围内无牌无证电动自行车、机动轮椅车、燃油助力车上路行驶现象,保障道路交通安全畅通有序,有效预防和减少道路交通事故,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三、适用范围及登记对象
    (一)蒙山县辖区范围内,消费者购买的电动自行车、机动轮椅车,经本县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注册登记、按规定领取并悬挂号牌后,方可上道路行驶;消费者购买的在用燃油助力车,经本县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核发临时通行标识、按规定领取并悬挂临时通行标识后,方可上道路通行。
    (二)凡是以蓄电池作为驱动能源,具有两个车轮,能实现人力骑行、电动或电助动功能的车辆,经当事人申请,按如下规定受理登记:
    1.凡是2015年4月30日前购买并申请登记的,符合国家《电动自行车通用技术条件》(GB17761—1999)规定(即最高车速不大于20km/h,整车质量不大于40kg,具有良好的脚踏骑行功能,电动机额定输出功率不大于240w)的电动自行车,一次性免费发放相关牌证;
    2.凡是2014年11月30日前购买,2015年4月30日前申请登记的,不符合国家《电动自行车通用技术条件》(GB17761—1999)规定的电动自行车(即“超标车”),免费发放有效期为3年的临时牌证(每人凭身份证限登记1辆)。过渡期满后,收回牌证,禁止上路行驶。
    3.自2014年12月1日起,新购买的不符合国家《电动自行车通用技术条件》(GB17761—1999)规定的电动自行车,不准予办理登记。
   4.自2015年5月1日起,新购买的符合国家《电动自行车通用技术条件》(GB17761—1999)规定的电动自行车,必须在购车之日起30日内办理登记,并按规定缴纳牌证工本费。
    (三)机动轮椅车指下肢残疾人员专用的机动轮椅车,经当事人申请的,按如下规定办理登记:
    1.在用机动轮椅车,符合国家标准的,必须在2015年4月30日前申请登记,免费发放相关牌证;
    2、自2015年5月1日起,新购买的符合国家标准的机动轮椅车,必须在购车之日起30日内办理登记,免费发放相关牌证,逾期办理登记,按规定收取牌证工本费。
    (四)在用燃油助力车指已经进入使用环节,使用汽油机驱动,不具备人力骑行功能,设计最高时速、整车质量、外形尺寸等主要技术性能参数符合《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GB7258-2012)规定,但未列入《全国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目录的两轮车辆,经当事人申请,按如下规定办理临时通行标识:
    1.凡是2014年11月30日前购买的燃油助力车,凭相关材料于2014年12月1日起至 2015年4月30日前申请办理临时通行标识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审核免费发放有效期至2017 年12月31日的临时通行标识牌和临时通行证(每人凭身份证限登记1辆)。过渡期满后,收回牌证,禁止上路行驶。
    2.凡是2014年12月1日后购买的燃油助力车,不予办理临时通行标识。
    3.燃油助力车临时通行标识牌和临时通行证丢失、损毁的,车辆所有人应当在30日内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补领或者换领,并按规定缴纳工本费。
    (五)三轮电动车不纳入登记范围,仍按现行法律法规予以查禁和取缔。

    四、组织领导和工作分工
    (一)成立蒙山县贯彻落实电动自行车机动轮椅车登记和燃油助力车过渡期管理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协调、实施电动自行车、机动轮椅车登记和燃油助力车过度期管理的各项工作。领导小组组成人员名单如下:
组  长:梁炎盛  县委常委、常务副县长
副组长:黄振国  县委常委、政法委书记
徐宏彪  副县长、县公安局局长
成  员:黄启壮  县府办副主任
廖清梅  宣传部副部长
黄国邦  政法委副书记
冯文华  工信局副局长
李庆斌  公安局副局长、交通管理大队大队长
孔献群  财政局副局长
陈庆联  广电局副局长
廖世梅  交通局纪检组长
黄自立  法制办副主任
黄  劲  物价局局长
江  海  国税局副局长
关志强  地税局副局长
姚  志  工商局副局长
李庆彬  质监局副局长
莫少隆  残联副理事长
龙中升  蒙山镇副镇长
唐钟南  西河镇副镇长
            黎  伟  新圩镇副镇长           
黄捷锋  文圩镇人大副主席
            刘广云  黄村镇副镇长
            张  伟  陈塘镇副镇长
黄锡华  汉豪乡副乡长
            黄榆茗  夏宜乡副乡长
            华  洁  长坪瑶族自治乡人大副主席
李峰凌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蒙山分公司
曾  志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蒙山营销部
楼庆霞  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蒙山经营部
黄永贵  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蒙山分公司
    (二)领导小组下设7个工作组。具体分工为:
1.综合协调组。
牵头单位:公安局
成员单位: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
主要职责:根据领导小组的统一部署,组织、协调各工作组开展工作,起草、整理、汇总有关文件材料,负责相关会议会务工作,落实领导小组领导交办的其他事项。
2.宣传报道组。
牵头单位:宣传部
成员单位:广电局、公安局、财政局、蒙山镇人民政府、西河镇人民政府、新圩镇人民政府、黄村镇人民政府、陈塘镇人民政府、文圩镇人民政府、夏宜乡人民政府、汉豪乡人民政府、长坪瑶族自治乡人民政府。
主要职责:负责《办法》、《过渡期管理办法》宣传报道工作,营造浓厚、正面的社会舆论氛围。
3.生产销售整治组。
牵头单位:工商局
成员单位:工信局、公安局、国税局、地税局、质量技术监督局
主要职责:加强对企业生产、销售的监管,对违法违规企业进行查处,监督县内所有商户停止销售燃油助力车,查处销售不合格的电动自行车机动轮椅车,监督商户开具税票。
4.登记管理组。
牵头单位:公安局
成员单位:法制办、工信局、财政局、物价局、工商局、国税局、地税局、质监局、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蒙山分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蒙山营销服务部、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蒙山经营部、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蒙山分公司、残疾人联合会。
主要职责:新增电动自行车机动轮椅车登记、燃油助力车临时通行标识管理机构,负责电动自行车机动轮椅车登记工作、燃油助力车临时通行管理工作。
5.通行秩序整治组。
牵头单位:公安局
成员单位:法制办、交通局
主要职责:整治电动自行车机动轮椅车燃油助力车通行秩序,规范车辆停放,查处违法车辆。
6.资金保障组。
牵头单位:财政局
成员单位:公安局、物价局
主要职责:实施《办法》、《过渡期管理办法》所需费用安排专项资金予以保障。
7.督导检查组。
牵头单位:县政府纪检督查室
成员单位:县府办二秘、公安局、工信局、工商局、质监局。
主要职责:督促检查各项工作按计划开展,收集各单位工作进度、情况及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向县政府汇报。

    五、工作措施
    (一)前期准备阶段(2014年11月25日前)
    1、加强宣传动员,把握舆论导向。制定宣传发动专项方案。大力开展电动自行车机动轮椅车燃油助力车管理宣传,引导正确宣传舆论导向,各级各部门营造浓厚的宣传氛围,加强社会各界支持配合电动自行车机动轮椅车燃油助力车管理。要向社会公布《办法》、《过渡期管理办法》,召开新闻发布会,并在报纸、电台、网络等媒体进行宣传,开展电动自行车机动轮椅车管理办法、燃油助力车过渡期管理办法和相关法规政策的专项宣传行动,为开展电动自行车机动轮椅车注册登记、办理燃油助力车临时通行标识和安全管理工作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要重点加强对《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广西壮族自治区道路交通安全条例》和《广西壮族自治区电动自行车机动轮椅车管理办法》、《蒙山县在用燃油助力车过渡期管理办法》及《电动自行车通用技术条件》、《机动轮椅车》现行国家标准相关内容的宣传,突出宣传开展电动自行车机动轮椅车注册登记、办理燃油助力车临时通行标识管理的目的意义及我县电动自行车、燃油助力车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的现状、注册登记程序、临时通行标识受理、通行管理规定等群众关注的热点问题,提高群众对《办法》、《过渡期管理办法》的知晓率,争取广大群众对实施《办法》、《过渡期管理办法》的理解和支持,自觉遵守法律法规,主动办理电动自行车机动轮椅车注册登记、燃油助力车临时通行标识。
责任单位:宣传部。
协办单位:广播电视局、公安局、财政局、全县各乡镇人民政府。
    2、强化源头管理,加大执法力度。
    (1)严查非法生产电动自行车机动轮椅车燃油助力车,加强对本县范围内电动自行车机动轮椅车燃油助力车生产企业的监督管理,督促企业严格按照国家《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工产业[2010]第122号),不得生产燃油助力车。要加大对生产企业的生产活动集中检查和执法力度,发现违反规定生产燃油助力车等问题,依法责令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要依法取消生产许可资格。(责任单位:工信局、质量技术监督局)
    (2)严格监督电动自行车机动轮椅车燃油助力车的销售,依法加强对本县摩托车、电动自行车机动轮椅车、燃油助力车销售企业的日常监管管理,2014年12月1日起禁止销售燃油助力车和超国家标准《电动自行车通用技术条件》(GB17761-1999)》的电动自行车。(责任单位:工商局、质量技术监督局)

    (3)加强电动自行车、机动轮椅车、燃油助力车通行秩序管理,全面开展专项整治,建立健全长效监管机制。(责任单位:公安局、交通运输管理局、各乡镇人民政府)
    3、经费保障。积极筹措资金,为推进电动自行车机动轮椅车燃油助力车管理各项工作提供有力保障。经初步核算,2014年蒙山县范围内的电动自行车机动轮椅车集中登记工作经费预算为 40.786万元、在用燃油助力车临时通行标识集中办理工作经费预算为10.3675万元,由县财政全额保障。(责任单位:财政局)
    4、强化监督管理,严格把关准入。成立电动自行车机动轮椅车燃油助力车临时登记、管理机构,加强电动自行车机动轮椅车燃油助力车登记、管理工作;审批和发放本县电动自行车机动轮椅车牌证、燃油助力车临时通行标识发放管理工作。(责任单位:公安局)
    5、建设电动自行车登记系统、燃油助力车临时通行标识办理系统及牌证准备。2014年11月20日前,完成我县电动自行车登记系统招投标及开发建设工作、完成牌证设计、制作;11月25日前,完成系统安装调试、业务培训等工作。2014年11月20日前,完成我县燃油助力车临时通行标识办理系统招投标及开发建设工作、完成牌证设计、制作;11月25日前,完成系统安装调试、业务培训等工作。(责任单位:县公安局、县财政局)
    6、开展电动自行车、燃油助力车第三者责任险业务。由各保险公司蒙山分公司(经营部)按照相关规定负责协调经营电动自行车、燃油助力车第三者责任险业务,积极引导电动自行车所有人购买商业保险,为燃油助力车所有人购买商业保险提供好服务。(责任单位: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蒙山分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蒙山营销服务部、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蒙山经营部、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蒙山分公司)

    (二)电动自行车机动轮椅车集中登记(2014年12月1日至2015年4月30日)、燃油助力车临时通行标识集中办理(2014年12月1日至 2015年4月30日)阶段
    1、设置电动自行车机动轮椅车集中登记、燃油助力车临时通行标识集中办理服务点。全县共设置2个固定服务点,其中蒙山县城设1个,南三乡(黄村镇、陈塘镇、汉豪乡)联合设1个。服务点的具体场所由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负责提供,2014年11月22 日前要完成服务点设置工作。11 月25日前,各服务点的场地、办公桌椅、档案柜、电源、网络等全部落实到位。每个服务点配备必需的电脑、打印机、称重设备及工作人员 5人(其中交通民警 2人,辖区政府负责 3人)。(责任单位:县公安局、县财政局、辖区政府)
    2、从2014年12月1日起至2015年4月30日,在两服务点同步开展电动自行车机动轮椅车集中免费登记上牌工作。(责任单位:公安局、辖区政府)
    3、从2014年12月1日起至2015年4月30日,开展燃油助力车临时通行标识集中办理工作。(责任单位:公安局、辖区政府)
(三)长效管理阶段
    1、自2015年5月1日起,电动自行车机动轮椅车登记工作进入长效登记上牌管理阶段。在自治区价格、财政主管部门批复我县电动自行车登记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后,开始依法收取相关牌证工本费。同时,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开展对违法上路行驶的无牌无证车辆进行查处取缔。具体业务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组织实施。(责任单位:公安局、财政局、物价局、工信局、工商局、质量技术监督局)
    2、自2015年5月1日起,不再受理燃油助力车临时通行标识和不符合国家规定的电动自行车(即“超标车”)临时牌证办理业务。依法开展对违法上路行驶的无牌无证车辆进行查处取缔。(责任单位:公安局、交通运输管理局)

    六、工作要求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加强对电动自行车机动轮椅车、燃油助力车管理是一项改善民生、增加群众安全感、构建和谐蒙山而部署开展的重要工作,是解决长期困扰我县交通管理难点问题的一项具体行动,既是顺应社会呼声的需要,也是创新社会管理、解决民生问题的重要举措。因此,全县各级各部门务必高度重视,切实将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县委、县政府的决策部署要求上来,切实加强领导,落实责任,确保这项工作有序推进,并取得成效。
    (二)齐抓共管,形成合力。我县在用燃油助力车数量庞大,涉及面广,完成在用燃油助力车临时通行标识办理工作任务艰巨繁重,全县各级各有关部门要结合本职工作实际,周密部署,精心组织,明确工作目标和任务,根据工作职责制定具体的工作方案,细化工作措施,明确工作方法和步骤,落实工作责任制。同时各单位要密切配合,加强沟通联系,创新工作思路,积极主动作为,切实形成工作合力,先易后难,稳步深入推进,着力研究解决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
    (三)关注舆论,沉着应对。要多层次、多渠道地开展宣传活动,全力营造浓厚的宣传氛围,加强对社会就燃油助力车管理相关问题的舆情监督,及时发现不良舆情动向,积极做出正面回应和引导,化解群众疑问和矛盾。
    (四)加强督查,落实责任。督导检查组要定期或不定期地组织开展专项工作检查督导,及时掌握工作进展情况并通报各单位,以表扬先进,鞭策后进。
    (五)收集信息,及时反馈。各成员单位于2014年11月20日前,将本单位联络员名单报送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于11月22日前将服务点报送领导小组办公室;7个工作组的牵头单位负责制定本组的具体工作方案,于11月22日前报送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联系电话:6283238 ,传真:6283238 ,邮箱:ms6283238@163.com)。从11月份起,各责任单位每月底要将所负责事项工作当月进展情况、工作小结报送领导小组办公室及督导检查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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